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统筹区级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政法委管理员

为加强我区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更好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受区财政局委托,结合我区实际,我委草拟了《佛山市南海区统筹区级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

真诚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7月30日前反馈至我委邮箱nhqsgw@163.com(逾期不复,视作无意见)。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统筹区级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2017725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统筹区级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更好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297号)、《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南府办[2013]32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16]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社会服务类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各项社会服务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安排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性服务,包括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等基本社会服务和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教育、社会科普、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社会管理性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和绩效动态项目库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目标加强对社会服务专项资金的统一领导和统筹管理,解决专项资金小、散、投入不平衡和重复投入等问题。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衡,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绩效优先、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以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与调整申请;编制、调整专项资金目录;会同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社工委)指导区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职能部门)制定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职能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牵头建设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在区社工委对专项资金产出成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社工委主要职责:

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开展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建立健全群众工作和社会建设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统筹推进扩大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协调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统筹规划各类社会服务载体建设、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规划及项目管理。统筹推动建设管理基于受益对象的社会服务项目库和基于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库供应商数据库以下统称社会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区财政局的委托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专项资金目录的编制、调整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的具体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制定各类社会服务标准,制定总体服务评估标准并统一开展产出成效评估;统筹协调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区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本部门主管的各类社会服务标准;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推进实施;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进行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区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

区审计局按年度工作计划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区财政局、区社工委、区职能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职能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明确设立依据、期限、资金来源、分配标准、分配方式、绩效目标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社会服务应在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内。

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批转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对属于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委托区社工委根据社会类公共服务中长期规划、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社会治理热点需求、服务标准、发展现状,采用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向区财政局提交审核报告并出具建议设立、不建议设立或不建议单独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整合)等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社工委的审核意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实际财力状况向区政府提交审核报告。建议设立的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纳入专项资金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按设立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社工委、区职能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动态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并相应修订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继续安排的,应先进行专项审计,根据结果再按设立程序报批。已设立专项资金未规定执行期限的,在本办法生效后6个月内由相应职能部门提出执行期限,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社工委、区职能部门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十七条  上级政府设立的社会服务专项资金要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按第十条规定的设立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明确资金额度和资金安排。按上级规定标准安排配套资金的,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未确定标准或超标准安排配套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库与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建库、信息共享的原则,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区职能部门负责主管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区社工委统筹推动建设管理社会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区职能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的安排在本部门项目储备库中确定下一预算年度申请入库项目,填报《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表》等材料并提交本部门的排序意见。区财政局根据申请入库材料筛选出社会服务项目委托区社工委进行可行性评估。区社工委对拟入库项目出具评估报告并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排序建议。

区社工委可以根据社会服务中长期规划,在与相关区职能部门沟通的基础上作为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入库项目,区社工委申请的入库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可行性评估。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社工委提交的评估报告和排序建议,对拟入库项目编制滚动安排计划,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与项目论证、评审结果一并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更新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纳入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五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社会服务所需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区社工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社会类公共服务中长期规划,并根据规划统筹安排社会服务专项资金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

区社工委负责建立常态需求评估机制,需求评估包括民意抽样调查、行业内部问卷及政府部门问卷,并制定发布年度购买社会服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区社工委接受区财政局委托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进行审核及对拟入库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时,须对被审核或评审项目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购买实施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建议安排的购买资金额度、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排序等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  区社工委负责统筹规划各类社会服务载体建设,会同区民政局在社会组织资质和信用管理的基础上统筹建立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并以此作为对社会服务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核、绩效管理和信用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  区财政局、区社工委应向社会公开社会服务专项资金目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社会服务承接主体的资质和信用等级等信息。

第二十  区职能部门应公开如下信息:

(一)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二十九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区职能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会同区社工委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在区财政部门指导下,区职能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区职能部门负责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委托区社工委对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应包含第三方机构及服务对象。区社工委作为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级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社工委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录入区社工委社会服务管理平台作为对承接主体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机构及项目要及时退出购买服务范围。

第三十  绩效评价结果由区财政局汇总后专题报告区政府,作为与资金划拨及后期政府采购挂钩并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镇(街道)社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社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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