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委政法委
政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摘录)
    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国安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网站地图

    主办: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南海政法网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7号
    Copyright zfw.nanhai.gov.cn  @2022 allright reserved 最佳分辨率:1024*768像素
    Email:zfw_bgs@nanhai.gov.cn  邮政编码:528200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备案号4406050200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