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同“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区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决定对举报、打击邪教活动的人员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发生在南海区内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如:一般群众、治安队员、保安队员、环卫工人、绿化工人、流管专管员、普法专员等,不含国家机关公务员)、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公安机关对公民举报的线索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人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举报有效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邪教分子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 电话举报:110;
(二) 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 寄至辖区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安机关或区委防范办;
(三) 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辖区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安机关或区委防范办当面举报线索(区委防范办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18号)。
第四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 发现已张贴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标语或已散发的传单、光碟、书籍等邪教宣传品及时举报的,奖励100—500元。
(二)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从事张贴邪教标语、散发邪教传单、光碟、书籍等宣传品、播放邪教声像资料、插播电视广播、进行非法聚会等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1000—20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2000—3000元。
(三)公安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成功取缔邪教活动窝点,抓获邪教人员5人以下的,奖励2000—3000元;抓获邪教人员5人以上的,奖3000—5000元。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破案有直接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案件办结后,由各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向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批后,由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负责发放。
第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海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