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委政法委
政务公开
    对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五)
    发布时间:2015-11-03  来源:政法委用户

    (由区委政法委办公室整理 仅供参考)

         五、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新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原刑法无相应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涉恐的偷越国()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网站地图

    主办: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南海政法网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7号
    Copyright zfw.nanhai.gov.cn  @2022 allright reserved 最佳分辨率:1024*768像素
    Email:zfw_bgs@nanhai.gov.cn  邮政编码:528200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备案号4406050200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