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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二)
    发布时间:2015-11-03  来源:政法委用户

    (由区委政法委办公室整理 仅供参考)

         二、加强人身权利、妇女儿童的保护

       新刑法扩大强制猥亵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大强制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猥亵对象不再限于妇女,而是包括了男性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删去原来的免罚规定。

     

    (原刑法无相应条文)

    第二百五十九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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