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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7-10-30  来源:政法委管理员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根据区委政法委机构改革精神,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与区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区司法局是依法行使司法行政工作主管部门职权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加强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标准和规范化建设指引;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区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律师、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及开展律师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受理和承办本级法律援助事项。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办理本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事项。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廉政纪律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制定和执行区司法局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事务,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种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编制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年度计划;负责全局文秘、会务、信息化建设、档案、财务、后勤接待、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青、妇、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派出机构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及违纪违规的查处工作。

      (三)调解工作科

    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和实施。

      (四)法制宣传科(挂区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区直单位和镇(街道)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参与依法治区工作;指导、实施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

      (五)公证律师管理科(挂区律师服务中心牌子)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设立的申报工作;公证员、律师执业证申领及年审注册审核申报;指导、管理全区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社会律师、政府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承办律师、公证投诉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答复工作。组织律师力量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服务;做好律师服务工作,协调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律师人才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六)社区矫正科

      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四、直属行政单位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办理或协调跨区域的法律援助事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全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全区法律援助业务及质量;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宣传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南海区司法局和上级法律援助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派出机构

      下设 7 个镇(街道)司法所,正股级建制,主要负责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开展辖区内的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所既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又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个职能部门,由区司法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具体按照《关于司法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机编〔2002〕60号)文件执行。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司法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 24名、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 46名(桂城6名、九江5名、西樵4名、丹灶4名、狮山13名、大沥9名、里水5名)。

      区司法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工科长1名(副科实职);正科长7名(其中:政工科副科长为正股实职);副科长5名。

      7个镇(街道)司法所领导职数17名(其中桂城1正1副、九江1正1副、西樵1正1副、丹灶1正1副、狮山1正3副、大沥1正2副、里水1正1副)。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南海区司法局部门决算由1个决算单位构成,包括:南海区司法局。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2016年部门收支总决算 3063.2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2767.96 万元;本年支出 2682.86 万元。

    二、2016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2767.96万元,比2015年收入增加      31.81%,按资金来源分类,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767.96万元;财政基金预算    万元。

        三、2016年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2682.86万元,比2015年支出增加    33.73 %。按支出决算的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3 万元,  公共安全 支出 2200.12 万元, 教育 支出 16 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 支出 121.56 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 支出 82.34 万元, 农林水 支出 36.98 万元, 住房保障 支出 207.18 万元, 其他 支出 5.68 万元。

    1.基本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基本支出 1375.13 万元,其中机关运行 219.29 万元。“机关运行经费”是指机关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6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采购决算   万元。

    四、2016年部门决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合计 28.64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 18.81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9.83 万元。“三公”经费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1、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为18.92万元,2016年度基本持平且略减,是因为本单位继续严格执行中央相关规定,实施厉行节约。

    2、本单位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2万元。我局在2016年度和2015年度汽车保有量均为1辆,且为同一辆警车。在2016年度该辆警车实际运行维护费支出仍为3.12万元,与上年度持平,但2016年度统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时将我局参与扶贫工作时多次往返扶贫挂钩点的租车费计入在内,所以费用开支有所增加。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表20171218104931338822723.pdf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注:2016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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